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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介绍:资源税

来源:福州台江区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16/11/17 10:28:10

资源税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开采资源存在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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